把握互联网企业服务的核心本质,真正的帮助创业者无门槛完成创业第一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小作坊生产品牌硫磺皂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时间:2024-12-24 10:51:10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假冒“上海”硫磺皂并进行售卖的案件,被告人罗某、刘某被依法判处刑罚。

  据了解,2022年3月以来,罗某、刘某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定制印有“上海硫磺皂”的包装袋,并在永安市曹远镇生产假冒的“上海”硫磺皂,罗某负责出资及整体的运营。刘某受雇于罗某,参与定制包装袋并负责产品的日常生产管理及运输。

  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二被告人先后定制印有“上海硫磺皂”的包装袋共计3253.4千克。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后前往曹远镇检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上海”硫磺皂28900个,尚未使用的印有“上海硫磺皂”外包装的连卷袋500千克。

  经查,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二被告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上海”硫磺皂共计125.19万个,销售金额达73.56万元。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被扣押的硫磺皂质量不符合QB/T2485-2008标准要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某、刘某主动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制皂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后该公司出具谅解书,对罗某、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罗某、刘某分别在报纸上就其侵权行为向注册商标权利人及社会公众道歉,并将查扣的假冒“上海”硫磺皂及外包装无害化处置所需的费用1.13万元提存于永安市公证处。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虑罗某、刘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共同犯罪参与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永安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硫磺皂商标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我们。本站原创内容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转载时需注明出处:小作坊生产品牌硫磺皂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皖ICP备19011566号-3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3153号 Copyright © 2020 龙门标局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不良举报   Powered by 龙门标局  

龙门标局---

电话:--

加我微信,一对一专属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