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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卖货涉及商标侵犯被罚,商标侵权怎么认定?

时间:2022-09-09 09:46:24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我们知道有的人可能不想努力就靠着一些其他的手段来赚钱,比方说卖假货,卖假货可能不是一个人在进行,有的同伙可能是被主犯骗来一起做生意,实际上不知情。那么如果商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假货”,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商铺销售的电视机涉侵权纠纷


  2002年至2007年期间,某知名电器品牌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注册了“王”商标和“XXX王牌”注册商标,2020年2月5日,该公司向原告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许可原告使用该公司注册商标。经查明,该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1年6月22日,原告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路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某商铺公证购买了一台电视机,该电视机显示器下方标注有“AA王牌”字样,同时“王”字的形态与该公司商标标识完全一致,电视机外包装箱子上显示制造商为某科技有限公司。


  之后,原告公司以涉案商品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商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注册商标权利人与商铺老板对簿公堂


  庭审中,法官经双方举证、陈述可知,涉案商铺多次通过微信沟通并转账支付货款给生产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够明确向涉案商铺提供商品的经营主体及其与该主体买卖合同的形成和履行情况,并结合庭审中对商品鉴别和商标比对结果,法院认定被控侵权的“AA王牌”标识与“王”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与“XXX王牌”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原告公司作为“王”“XXX王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且在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情况下,其商标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法院依法认定该商铺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请求属于制止侵权的合理要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请求,被告以并不知道涉案产品是侵权商品,且已提供销售该商品的合法来源为由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提交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信息及法人身份信息、进货清单、转账记录,能够证实被告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合法购自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且本案中无其他证据表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晓自己所销售的系侵权产品,故被告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王”“XXX王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视机产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由上可知,商家卖货涉及商标侵犯被罚,那么,商标侵权怎么认定?下面请看小编详细介绍。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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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标侵犯商标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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