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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公司假冒“百度”商标,法院判赔60万

时间:2022-10-18 09:39:37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2018年以来,百度发起商标侵权起诉数十起。截至目前,深圳、北京百度烤肉案,福建百度汽车案,长沙百度租车案,南京、南通、苏州激情百度酒吧案,天津百度区块链案,天津百度商务酒店案、郑州百度饮品案、山西百度融资担保案等共13起案件均获得胜诉,获赔金额超过1220万元。


  近日,百度诉原瑞安市百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案宣判,该商标代理公司在推广渠道中大量使用“百度商标”、“商标注册就找百度”等名称和语句,被认定攀附百度企业声誉和服务信誉,构成故意侵权,并被判赔百度60万元。

  判决书显示,百度称,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被告侵权时间长达14年。被告辩称,该公司注册规模较小,业务规模有限,至今徘徊在倒闭边缘,且正打算关门歇业,说明“百度”商标的宣传效应并未彰显。


  百度法务部门介绍,目前瑞安百度的赔款尚未履行。近年来,在13起商标侵权案件中,百度通过判决获赔金额超过1200万元。


  商标代理公司假冒“百度”商标


  被告富和公司原名瑞安市百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百度),成立于2007年8月,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等业务。


  该公司成立不久,还曾在百度上付费进行网络搜索关键词推广。不过当时与百度签订合同的是案外人温州国技科技有限公司,搜索关键词是“瑞安商标注册”“温州公司代理”。


  2020年,百度公司发现瑞安百度在公司门面、微信公众号、第三方网站、工作人员微信等多处、多次、大量使用“百度商标”、“瑞安百度”及“百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注册 就找百度”等名称和语句,公司日常工作中对客户等社会公众也以“百度商标”为自称。


  在百度在线公司相关人员的投诉举报下,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1日实施了上门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大门入口处标有“百度商标”字样,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页面标有“商标注册。就找百度”字样。随后,瑞安百度将公司门口原来标有“百度商标”字样撤下,换成该公司企业名称“瑞安市百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字样,同时全部删除公众号内容及链接。


  2021年5月28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书,责令瑞安百度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后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该局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1万元。


  2021年10月11日,瑞安百度更名为温州富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百度认为,瑞安百度从2007年成立至2021年变更企业名称,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侵权其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攀附百度声誉,利用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注意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着性,给百度利益带来损害,造成市场混淆和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中,作为被告方瑞安百度的辩解是,其业务较为单一,仅涉及商标代理及注册,与原告的业务范围并不重合,不会引发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注册规模较小,业务规模有限,至今徘徊在倒闭边缘,且正打算关门歇业,说明“百度”商标的宣传效应并未彰显,且作为独立公司,被告与原告并无关联关系,亦不会引发混淆误认。


  一审:“搭便车”意图明显,是故意侵权


  宁波中院一审认为,虽然被告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与涉案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核定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但涉案注册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被告在开展经营时以“百度商标”“商标注册 就找百度”“要商标 找百度”等方式突出使用涉案商标并对外宣传,主动将自身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关联,且被告公司及其股东均注册有大量商标予以出售,故其使用“百度”字样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其使用被侵权标识所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原告百度公司,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关系,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


  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涉案驰名商标注册在先,经过多年持续宣传使用,到被告公司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明知涉案驰名商标在先享有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却仍将其作为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使用,并将其作为微信公众号账号名称及作者名称中具有识别意义的构成要素,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具有一定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作为市场经营者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百度的合法权益。被告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还认为,被告作为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公司,将“百度”作为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并无正当理由,在成立后的经营过程中亦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于涉案注册商标进行避让,甚至在其自称成立后使用百度搜索引擎做过关键词推广的情形下,仍在其企业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及业务宣传海报、小程序、门头、牌匾等使用与原告涉案驰名商标“百度”相同的文字,主观上攀附原告的企业声誉和服务信誉、“搭便车”意图明显,可以认定具有侵权故意。


  百度索赔500万,法院判赔60万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根据被告变更名称前三年的商标注册业务申请量2095件×被告公示的收费标准1800元/件×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2018-2020年行业平均利润率18.3%,得出其营业利润为69万元,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适用最高5倍的惩罚性赔偿,得出惩罚性赔偿金额为414万元。此外,考虑到被告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商标诉讼业务的获利,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


  不过,宁波中院认为,被告抗辩称收费标准是十几年前的,目前收费标准每件仅四五百元左右。相关记录显示,被告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9日共申请注册2095枚商标。另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原告合理费用10万元,共计60万元。


  百度公司法务相关负责人表示,瑞安公司目前尚未履行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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