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09:35:04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涉案商品是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人员是不是具备“明知”要素;鉴定意见是不是真实、可靠,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通常是有争议问题的所在。因此,面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有必要把握住这些问题,找出案件中的疑点。
近期,罗庄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被告人杜某、魏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杜某、魏某共同在临沂市罗庄区经营服装超市,期间购进了大量带有“NIKE”、“adidas”图标或者标识的服装、鞋帽等在店内销售,接到举报后,侦查机关在现场查获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的服饰4000余件,价值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被告人魏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罗庄法院针对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罗庄区罗庄街道、罗公安分局制发了司法建议,根据其职能分别提出了:开展专项行动,对辖区内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进行全面摸排,依法查处;积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店铺进行全面摸排;在相关案件侦办过程中,深挖关联制假售假犯罪,加强源头治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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