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9:48:22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商品的外包装虽然价值不大,但擅自制造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也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近日,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伙同他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被浦城县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县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21年4月,被告人黄某与林某、马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浦城县某工厂内合谋生产、销售假烟烟盒,并将成品运往广东汕头销售。三人作了明确分工,林某租赁厂房购买设备,马某负责招募工人和司机,黄某负责管理制造和运输烟盒。同年10月,公安机关抓获正在运输的工人,并在上述窝点内扣押非法制造的“云烟”、“利群”等品牌香烟标识烟盒505.3万件,及用于制造的材料和工具。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注册商标所有权单位对比、核实,涉案香烟包装印刷品均未得到有关单位授权、委托,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黄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故此,帮助他人加工制造商品包装,一定要审查包装上是否有注册商标标识,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切莫因贪小利而坠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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