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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 “蹭名牌”式商标侵权不可取

时间:2023-02-20 09:56:54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某家家居成立于2006年10月31日,是一家集家具、沙发、软床等家居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家居类上市企业。截至起诉前,原告成功注册了 “某家”、“某家家居”、“某家家居 kuka”等系列商标,该系列商标核准在第20类商品上。

  同时,原告分别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网络平台开设有旗舰店,经长期使用与广泛推广,上述“某家”系列商标已在家居行业及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受到消费者及相关机构认可。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刘某在某购物网站上,不仅开设了名称为“某家家居江西店”的店铺,还在该店铺中售卖非原告生产的双人床等家具,且在该店铺所售的商品名称及品牌介绍中标注使用“某家家居”及“Kuka/某家家居”字样。店铺内销售含有“某家”字样的商品高达几十款。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前,被告已停止使用该系列商标,商标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经济损失,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或服务者不断提升或稳定产品或服务质量,是企业品牌的基础,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


  商标保护的意义在于使商标的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被告明知或应知原告商标及知名度,未经授权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某家家居”、“Kuka/某家家居”商标,利用原告的商标、知名度与品牌价值误导消费者来推销其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是由原告生产、销售或由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有关联关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众多商品的生产商、销售商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对此,法官提醒,在生产经营的过程,要强化法律意识,注意回避“搭便车”、“蹭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人民法院以司法服务“国之大者”为切入点,切实发挥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审判职能作用,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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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搭便车商标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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