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09:57:08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为迎接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河西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并通报典型案例。据了解,河西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纠纷源头化解、高效化解、实质化解,不断筑牢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屏障。2022年5月1日以来,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931件。
发布会上,法官对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解读。在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售卖一款名为“无盒相宜本草百合高保湿护肤套装清爽补水锁水化妆品”的商品。原告相宜本草化妆品公司诉称,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则辩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向公众传递其出售的涉案商品来源于原告的客观事实,并非为了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属于商标的合理性使用。
法院认为,如果销售者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是一种善意合理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客观地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他人,或者客观地指示自己商品的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有关,抑或是为了描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重量或其他特点,以及含有的地名,那么这样的使用是对商标的合理性使用,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本案中,被告经营的店铺将案涉注册商标用于检索链接、商品名称及商品介绍,属于描述性使用,并不构成侵权,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对涉案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引起消费者混淆,并非所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免会因为要描述自身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特征、用途或成分等,而不可避免地使用到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禁止他人的非商标性使用,将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垄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客观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非商标性使用,不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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