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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审理的涉“长高电新”商标标识恶意诉讼司法惩罚案

时间:2024-04-24 10:16:38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长沙中院审理的“长高电新”标识恶意诉讼案入选。该案中,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抢注“长高电新”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长沙中院裁定驳回起诉并罚款10万元。该案彰显了我国坚决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决心,对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4月22日发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长沙中院审理的涉“长高电新”标识恶意诉讼司法惩罚案入选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此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同时,还将当事人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和提出检察建议。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具备输变电设备制造、电力设计与工程、电力交易运营及综合能源管理的产业链齐全综合性集团,其首次将“长高”作为字号使用的时间为1998年,首次申请注册“长高”系列商标的时间为2006年。2022年3月,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围绕“长高”商业标识,开始在不同种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2枚“长高电新”商标,但并未实际使用。其后,该公司将该商标使用权以知识产权出资成立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与其他关联公司多次、大量申请注册与其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无关的“中电装备”“诚通证券”等500余枚商标。2023年,两公司以长高电新科技公司使用“长高电新”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长沙市中院,请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1000万元。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原告系以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对被告提起的侵权之诉,属于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长沙中院认为,两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围绕他人在先字号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多次、大量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并利用案涉商标,向在先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诉请高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并对两公司罚款10万元。两公司对该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湖南省高院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此案亦入选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省高院表示,本案系人民法院对恶意诉讼者予以司法惩罚的典型案例。该案对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恶意诉讼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彰显了我国坚决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决心,对于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长高电新商标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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